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法定正当理由的;

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等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