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附件: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27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环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第四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