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决定停止执行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