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