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噪声排放状况、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确定。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

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

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

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