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