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包括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同一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属于不同类别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