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