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状况、环境质量改善要求、污染物排放情况、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等,将确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