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年产生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企业;

具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维护单位;

矿产资源(除铀、钍矿外)开发利用活动中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Bq/g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