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光损害鉴定。包括识别光污染源,评估光污染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光污染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判定光污染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光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