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八章 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第四十五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第四十五条 噪声损害鉴定。包括识别噪声源,评估噪声强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噪声致野生或养殖动物(包括家禽、家畜、水产、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如死亡、减产、疾病等)数量和程度;判定噪声污染与野生或养殖动物及人体健康等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建议,评估损害数额,评估治理效果等。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