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