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四章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第十八条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 第十八条 环境空气污染致动物损害鉴定。包括确定动物(包括家禽、家畜、特种、娱乐或种用等养殖动物和野生动物)损害的时间、类型、范围和程度,判定环境空气污染与动物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制定动物恢复方案建议,评估动物损害数额,评估恢复效果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