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公告:
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两次以上的;
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