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