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

公众参与说明;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

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