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