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组织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公众参与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
公众参与的过程、范围和内容;
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归纳分析情况;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或者未采纳情况、理由及向公众反馈的情况等。
公众参与说明的内容和格式,由生态环境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