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2008年) 五、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2008年) 第十九条 五、 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机构和专家要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对其曾经提供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评估、验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