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线、功能区划的;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