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