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七条 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立即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者在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