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保部门在查办环境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核实情况并作出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有合法证据证明有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