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