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表彰或者奖励:
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
在环境保护档案的收集、整理或者开发利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环境保护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将个人所有的具有重要或者珍贵价值的环境保护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