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