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调查等专项工作时,应当明确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专项工作进度时,应当检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文件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鉴定、验收和申报奖项。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