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在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本单位文件(项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负责督促指导文件(项目)承办人分类整理文件材料,做到齐全完整、分类清楚、排列有序,并按照规定向本部门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制定专项档案管理规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后,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