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对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予以主动公开: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反映公共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加的;
反映公共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