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