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