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