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