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 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认定机构、检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