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和用户可向认定机构提出申诉:

符合认定条件要求,但认定机构不予受理申请;

对检查、检测或暂停、撤销认定证书有异议;

认定机构、检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

认定工作违章收费;

用户对获证产品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