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认定种类名录向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认定产品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申请认定产品执行的现行标准文本;

申请认定产品的用户名录及用户意见;

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产品检测报告;

申请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受环境保护处罚的证明;

其它申报资料。

境外企业或代理商提交的申请书及资料应有中英文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