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