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属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