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八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