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