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