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七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