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