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六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 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