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