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