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