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章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