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