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