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